我國65歲以上老人人口於1993年跨越高齡化國家之門檻(佔7.10%),2006年更提高到9.9%;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2026年老年人口估計有470萬餘人(佔20.26%),意即每5人就有一位老年長者。又經研究推估失能老人比率約佔7%(2002吳淑瓊),若失能比率不變屆時將有33萬人之多。臺北市衛生局人口資料顯示至2009年12月底臺北市65歲以上老人比率已高達12.31﹪(計有322,975人),推估失能老人約達2萬餘人口;足見高齡化社會中,人口結構改變所衍生的多元社會問題與長期照顧需求,已成為家庭、社會、政府與民間共同關注的焦點與責任。 | |
◎ 什麼是居家服務? | |
為使無自理能力老人或身心障礙之市民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照顧,並舒解家庭在經濟、照顧人力之困擾,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特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提供居家照顧服務以嘉惠市民。 | |
◎服務對象 | |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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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老人」以及 「50歲以上(含)之身心障礙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6項,達1項以上失能者: | |
1、輕度失能:1至2項 ADLs 失能者。 | |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s)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 |
(三)未滿50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0分以下;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 |
(四)失智症患者: | |
1、輕度失能:CDR達1分者或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 2、中重度失能:CDR達2分者或領有失智症中度手冊。 3、極重度失能:CDR達3分以上者或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 | |
(五)慢性精神病患: | |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9至21分,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6至18分,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5分以下,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 |
(六)智能障礙者: | |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為14分以下。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者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為9分以下。 | |
(七)自閉症者: | |
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46分至54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9分至45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8分以下。 | |
(八)64歲以下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因重大疾病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居家服務使用需求者,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1、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0分以下。 2、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 |
◎ 服務內容 | |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換洗衣物、環境改善、家務與文書服務、友善訪視、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物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其他相關居家服務 | |
身體照顧服務: 協助沐浴、更衣、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
◎ 申請方式 | |||||||||||||||||||
(一)65歲以上老人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 |||||||||||||||||||
1、申請者逕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2、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結果,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具有6個月效力,接受評估者於6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得檢具3個月內之身心狀況改變具體證明,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評估。 3、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 |||||||||||||||||||
(二)未滿50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自閉症者 | |||||||||||||||||||
1、申請者逕向各申請地點提出申請,經專業人員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失智症者請檢附CDR量表及失智症診斷書、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2、經專業人員評估結果,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具有6個月效力,接受評估者於6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時,得檢具3個月內之身心狀況改變具體證明,向本局各申請單位申請重新評估。 3、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 |||||||||||||||||||
◎65歲以上老人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申請單位: 本市各區服務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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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50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自閉症者: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評估受託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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